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府办秘[2005]105号
关于调整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汪景宁(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戚 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沈树芳(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
成 员:叶醒狮(市教育局局长)
徐 斌(市科技局局长)
华东升(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吴宝根(市人事局副局长、市编办副主任)
杜应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洪祥斌同志担任。
二○○五年十月十日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有 关 问 题 解 答
1、问: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2、问:案件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受委托管辖的在淮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跨区、县的人事争议案件;
3、问:仲裁程序有哪些?
答: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号码,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被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地址。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或者未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一至二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仲裁庭在仲裁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送达调解书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应于开庭5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当事人协议不公开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对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仲裁的依据。
争议双方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后,即发生效力。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内结案。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限由仲裁委负责人决定。
4、问:在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人,并重新约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5、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调阅当事人的档案等资料吗?
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调阅当事人的档案,有权调取与争议有关的资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公民调查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配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6、问:在案件受理期间,当事人及其单位应注意什么?
答: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期间,当事人各方不得扩大争议,个人必须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不得对其作出与争议内容有关的新的处理。
7、问: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如何执行与监督?
答: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各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法责令其履行,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仲裁,经裁决允许流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完有关手续。逾期不履行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政府人事部门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经裁决不允许流动的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并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仲裁委员会或上一级仲裁委申请复议或复查。
(一)仲裁庭的组成违反规定或者仲裁程序违法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复议或复查的,应重新组成仲裁庭。复议、复查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8、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四)对仲裁员、仲裁参与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的。
对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当事人或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提请有关机关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稳私的,由仲裁委取消其仲裁资格,予以解聘,并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问:仲裁费如何缴纳?
答: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按规定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案件调解费、裁决费。
受理费在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时预交。
处理费按仲裁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兼职仲裁员补助费、文书表册印制费、交通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案件结案时据实结算。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负担。当事人撤诉的,由撤诉方负担。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仲裁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淮南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