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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省直、中央驻淮单位接收和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编制全市转业干部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负责推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事项。
军官安置科科长:朱泽新(电话:6644450)

淮军转办[2006]1号

淮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试 行)


    为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与服务,以实现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9号和皖军转[2002]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军转安置部门负责本市所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审核、上报和发放,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培训和就业指导,档案接转与存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管理规定,将其编入街道、乡镇的党组织管理。

    第二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国家大事,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支持街道、乡镇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党员的,要定期参加街道、乡镇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报告本人学习、思想、生活、工作等情况,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三条 为加强市军转安置部门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联系和信息互通,及时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动态情况,市军转安置部门将建立健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定期报告和年度登记制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市军转安置部门每季度至少要保持一次联系,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特别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离开居住地到外地就业的,或者是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必须及时向市军转安置部门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系;每年度结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认真如实填写《淮南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表》,并在当年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军转安置部门报告本年度学习、思想、生活、就业、工作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 要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市军转安置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部署,认真核定、调整,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市军转安置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医疗参保手续和建立医保个人帐户,以及相关费用的征缴与结算等工作,其中个人部分由市军转部门实行代扣代缴,单位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公务员医疗保险规定比例统一缴纳。每年底,市军转安置部门要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将当年度退役金、医疗保险费核对一次,以示无误。

    第五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将停发退役金,并不在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选用后的工资待遇,可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部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军转安置部门等有关机构要帮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凡市军转培训中心开办的各类培训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根据本人实际需求,免费(不含教材和食宿费)选择参训。对尚未实现就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且本人有求职愿望的,市军转安置部门和人才机构可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及时将其求职信息录入市人才交流中心数据库,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及时了解市人才交流中心发布的信息,主动参加人才交流自荐活动。

    第七条 市军转安置部门要鼓励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并积极协调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在规定时间报到或擅自中断联系等其他个人原因而影响本人退役金核定、调整、以及医疗待遇的,责任自负。

    第九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消有关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淮军转[2007]2号

淮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改革意见(暂行)


凤台县委、县政府,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县级以上单位,中央、省驻淮各单位:

    为积极探索军转安置新路子,进一步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和皖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现参照省直军转安置办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军转安置工作政治要求和安置政策的刚性,按照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要求,逐步改革、完善我市军转安置办法,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军转安置任务。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军转安置办法改革。二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三是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积极推进军转干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努力实现军队、地方、军转干部“三满意”工作目标。

    三、改革的具体做法

    (一)市军转安置部门应根据总的安置原则和安置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年度接收军转干部的人数和各单位对军转干部的需求,以及近三年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数量和人员编制、职数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合理编制本年度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并明确安置计划的编制性质,在报经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指令性下达执行。

    (二)军转安置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单位(部门)必须按计划无条件地接收。安置去向,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编制满员的党政机关可以超编接收军转干部,以后在自然减员中逐步调整。对超编接收的军转干部,准予公务员登记,财政单列供给,以后逐步调整解决,或采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增加非领导职数等办法进行安置;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可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政法和执法监管等部门在调整充实人员时应优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中央及省驻淮单位要按照省下达的计划要求,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三)对功臣模范军转干部实行指令分配。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或荣立一等功的,或解放军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舰艇连续工作时间20年以上(含20年)的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安置部门直接指令性分配到市、区党政机关工作。

    (四)对团职、文职处级和技术9级以上的军转干部,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军转安置部门采取指令性办法进行安置。

    (五)对营职(文职科级、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且符合进市直单位和区属单位安置条件的,实行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单位)办法安置。凡符合回凤台县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原则上回凤台县安置,并由凤台县比照本改革意见执行。

    (六)自愿要求到企业安置的,可不参加考试考核。对应考而未考的军转干部,或党内撤销职务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列入考试考核,或在档案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被查实的,一律取消考试考核资格,并由军转安置部门实行保底安置。原则上回本人入伍时户籍所在区或配偶户籍所在区事业单位安置,但不得在公务员岗位安置。

    (七)考试、考核。

    1、考试有关事项。凡参加积分选岗(单位)的军转干部,将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闭卷考试。考试命题、阅卷由省军转办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内容将结合军转干部的特点,范围包括客观性公共基础知识、主观性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三个部分,难度为大专文化程度。

    2、考核有关事项。考核由市军转安置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部、武警、消防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依据将根据军转干部的人事档案,按照军转干部的职级、立功受奖等要素量化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考核分由职务分、奖励分、处分减分三部分组成。考核量分由驻淮部队干部部门负责,军转安置部门复核,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并经四方人员签字后,积分方可有效。

    (1)职务分计分标准:正营职和副营职干部分别计70分和65分,文职正科级和副科级、技术10级和11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正连职和副连职分别计60分和55分,文职二级和一级科员、技术12级和13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排职计50分,文职办事员和技术14级参照此标准计分。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增加0.5分。以上计分截止时间本年度3月底。

    (2)奖励分计分标准:

    ①在部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计20分;立三等功的首次计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上一等功首次分值。战时三等功按平时二等功计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任主官满一年以上的,所在单位立集体功的按个人记功档次计分,其他集体立功的不计分。

    ②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的计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以单项或混合累计计分。

    ③参战(维和)满一年的计10分,一年以下的计5分。

    (3)处分减分计算标准:

    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5分、10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分别减3分、5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八)积分选岗(单位)。考试、考核分笔试和量化计分两部分,考试、考核成绩各以50%合并计算为该军转干部的所得积分。军转干部将根据本人的积分(积分相同的,应体现军功业绩,以考核分确定先后),在市军转安置部门公布的计划安置单位内,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选岗(单位)。在选岗过程中,每人限选一岗(单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并服从组织分配。各计划安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要求,结合所接收军转干部的条件和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妥善确定军转干部的工作岗位,并在收到安置计划通知的1周内,将本单位安置情况上报市军转办。

    四、运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运作程序主要分为发布公告、报名、应试、考核量分、公示考分积分、公布安置计划、组织选岗(单位)等七个阶段。在工作运作过程中,军转安置部门要按照省军转办的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要求、公开信息、细化标准、精心谋划、周密组织,确保各阶段工作公正有序地开展。

    五、政策宣传及择业指导

    军转安置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部队组织、军转干部和用人单位,宣传军转安置的改革办法、考试形式、量分标准、工作程序、相关要求以及用人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情况,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关心、理解、支持、配合。同时要做好对军转干部的政策咨询、择业指导,引导军转干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为安置工作的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组织领导及工作纪律

    军转安置办法改革工作在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将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核、选岗(单位)要坚持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充分体现安置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军分区政治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考试、考核、选岗(单位)等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凡在考试、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搞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个人,要作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接收或不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暂停其单位的干部提拔和工作人员调入,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本改革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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